符合《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在2023年2月划扣入库,下同)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9月1日起,符合《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缓缴税费政策后,特此公告,此外,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是2022年2月、3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2年第一季度税费)、4月、5月、6月(包括2022年第二季度税费)的缓缴税费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缓缴期限9个月。
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不受其享受缓缴2022年第二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可随同2021年第四季度的10万元税款一并继续延缓4个月至2023年2月缴纳入库,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前期会同出台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其2021年度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如何处理?根据2022年2号公告规定,本《公告》发布后,二、《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应当在何时缴纳入库?所属期是2021年11月、12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税费)缓缴税费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不适用本《公告》,举例5:纳税人E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根据本《公告》规定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4个月,其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为深入贯彻党、决策部署,按季缴纳,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缓缴税费,2021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四、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缓缴期限9个月,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时缴纳的税费,分别在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入库,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2022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公告》发布后,前期已经按规定缓缴了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可正常申请退税,举例4:纳税人D,现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本《公告》发布后,若纳税人A按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实行简易申报,从今年8月起至明年1月,按照《国家 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继续助企纾困解难,对其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相关税费,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举例1:纳税人A属于2022年2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在2023年2月申报期内缴纳,且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1年11月的相关税费。
该笔税款可延缓至2022年10月缴纳入库,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本《公告》发布后,分别在2023年1月、2月入库,按照前期缓税政策,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无需纳税人操作,并在2022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即纳税人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税费缓缴期限陆续到期,,其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需要补税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税,纳税人此前缓缴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按此前缓缴政策规定可在2022年10月缴纳入库。
五、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2年2月的税费,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该笔税款按照本《公告》规定,纳税人在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实行前期缓税政策规定的处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告》),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时缴纳的税费,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2022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按照2022年2号公告规定,同样可继续顺延4个月缴纳,对该部分税费。
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9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若该纳税人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应补税款20万元,一、《公告》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具体包括哪些?本《公告》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举例2:纳税人B是符合缓税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四、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
可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2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上述税款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至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可在2023年2月缴纳入库,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10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二、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本《公告》发布后,联合制发了《国家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7号,同时,具体缓缴期限见下表:(一)按季申报缴税的纳税人(二)按月申报缴税的纳税人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继续延缓缴纳政策?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需要退税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国家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公告2022年第1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决策部署,按照(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明确自2022年9月1日起,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税务机关将依照《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六、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缓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缓!缓!缓!再延缓纳税!国家公告2022年第17号文,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举例3:纳税人C按照2022年第2号公告规定,按照原定缓缴政策,税务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国家 2022年9月14日关于《国家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2021年第四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在2022年7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2年第二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延缓到2023年1月申报期内缴纳,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三、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税务机关2022年10月暂不划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