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发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五条修改内容,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也是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最新的相关内容: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以下三点内容:
1、针对证据保全、证据禁止规则方面的规定,明确了当存在证据保全具体情形时,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应当在证据保全的申请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2、在有关证据举证责任的问题上,对于公共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明确规定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针对合同标的物或服务未明确约定承担适当举证责任的情形,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提供足够证明保护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确认标的物或服务的证据。
二、房产和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方面,规定了以下两点内容:
1、房地产抵押合同中有关价款与其保全金额或解除该合同金额不符的情形下,抵押人以该不符之部分转移抵押物的行为有效,但该不符款的效力视为无效;
2、在做出赔偿决定不可能全额同时让其中一方得到全部被冻结的共同财产时,应当先给予其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足额赔偿,视为其放弃对被冻结共同财产的请求。
三、关于官司中的证据问题,明确了以下两点内容:
1、【证据指认】时需要满足的条件,而且在法院作出指认时需要出示的证据清单;
2、关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证明的规定,明确了行政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评审决定可以作为知识产权职能部门的公函,而不能归为行政行为。